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国家联络点
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的建立和维护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为补充和实施
卡塔赫纳议定书第20条,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 运作机制 — 即其如何运作的决定。
为充分参与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各国政府需要建立沟通和信息交流的渠道,以确保及时和适当地通过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提供信息。
为了协助各缔约方这样做,在此简要列出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所确立的关于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运作的一些基本原则。
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的发展将以包容、透明和公平等原则为指导,并向所有政府开放。
缔约方必须提名一名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国家联络点,其职责包括:
- 对发布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注册信息的许可,包括在发布前对授权用户创建的国家记录的验证。
- 与秘书处就国家参与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的技术方面进行联络。
- 就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发展和实施有关的问题与秘书处进行联络。
鉴于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在议定书运行中的核心作用,通过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的数量、准确性和可及性至关重要。
这意味着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国家联络点的作用是确保通过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提供的与各自国家有关的信息的质量、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协助这一过程,大多数国家将制定当地管理程序,以确保信息提供者在向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协调中心提供信息之前已经核实其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所有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联络人都可以订阅,以接收自动电子邮件通知,从而及时了已添加到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的新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国家联络点可能希望将在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中提交信息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委托给国家授权用户。
国家授权用户(取决于其分配的角色)可以在指定的国家信息类别中创建和管理记录草稿。
但是,非国家授权用户创建的所有新记录以及他们对现有记录的任何修改,都要经过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国家联络点的验证,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国家联络点是唯一获授权发布国家记录的用户。
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包含只能由议定书缔约方提供的信息,如关于释放或进口改性活生物体的决定、风险评估、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律。
然而,也鼓励非议定书缔约方的政府向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提供信息。
事实上,目前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中的大量决定都是由非缔约方登记的。
在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登记的信息可免费提供给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以协助他们实现议定书的目标。
非缔约方有资格注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用户账户,且其权限与缔约方相同。
非缔约方还应将其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国家联络点告知秘书处。